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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年12月05日 15:31

財企[2012]16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 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